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22-11-18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教育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全面发展的能力,结合我省教育“争先进、当标兵、建高地”工作总体部署,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修订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评审指标体系,规范流程,简化程序。学士学位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学校自主审核,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编制全省学位授权发展规划,支持更多高校创造条件获批博士硕士学位点自主审核资格;支持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参建高校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提升综合实力,突破年限限制获得博士学位授权;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推动学位授权点的存量调整,引导高校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加强研究生计划管理统筹权改革,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加强与国务院专业教指委及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试点开展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作品)质量评价工作。加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强化评估考核结果应用,将质量评估考核、论文抽检结果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直接挂钩。

(二)完善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机制。对高校申请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及尚未列入该目录的新专业,省教育厅负责汇总上报教育部进行备案(审批),不再进行初审。加强本科专业设置信息服务,定期发布全省本科专业结构分析报告,提出鼓励增设专业和建议暂缓增设专业名单。在本科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实施新设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抽查,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的,责令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三)改进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职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要求,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完善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抽查,探索专业认证,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不规范、就业率过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情况,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四)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探索制订我省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核定的人员总量,确定高级岗位比例,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自主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六)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标准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机构设置事项报编制部门备案。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七)优化高校进人环境。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公开招聘考试,各高校公开招聘公告、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公示等信息应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公布,聘用结果报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对高校引进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创新科研团队成员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简化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

(八)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支持教师在岗离岗开展科研和创新创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的具体办法和操作流程。高校可以按规定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九)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的操作方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由高校自主组建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对评审通过并经高校审核确认的人员纳入全省统一系统管理服务,发放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

(十)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的首要条件,对有师德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对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等不同岗位教师进行分类评价。要提高教学业绩在职称(职务)评聘中的比重,注重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改教研成果、教学奖项等教学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要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对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采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十一)加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及监管。高校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高校将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操作方案、评审结果等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建立职称评审巡查、随机抽查、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完善评审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二)探索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绩效工资调控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探索建立符合高校事业发展特点的,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薪酬水平相衔接的高校绩效工资基准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加大对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以及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重大战略需求、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稳步提高教师薪酬水平。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的绩效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挂钩。

(十三)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政策。允许高校按照保基本、强激励原则,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鼓励高校加强内部绩效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自主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贡献突出人员倾斜;鼓励高校对高层次人才采用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特别补贴、一次性奖励等分配方式,并予以单列核定;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所得收益用于科研团队(人员)的奖励部分、单位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暂不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指导高校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四)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调整完善省属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预算管理办法,从2017年起适当提高理学、工学、医学、文科相关学科、非通用语言相关专业生均拨款折算系数。继续完善高等教育生均拨款机制,落实基本支出经费保障。继续通过额度管理、自主安排等措施,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改进省属高校差旅会议管理,省属高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继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落实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纳入财政授权支付范围政策,逐步实现省属高校人员工资薪金由学校自主发放,不再由财政统发。各地级市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订或修改完善市属高校经费管理制度。

(十五)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高校自行审批,处置收入留归学校使用。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每年年底前,学校要将本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前一年做好年度预算项目储备,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各高校要完善内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七)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强化院(系)党的领导,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在教学科研管理、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落实高校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推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党员发展和日常管理监督,优化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切实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十八)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和治理结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基本制度,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根据政策法律的要求和学校发展实际,从整体设计和顶层设计两个方面组织清理、修订、完善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与办学自主权相对应的监管制度,对学校组织机构、职责范围、领导机制等内部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到位,明晰学校与二级教学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二级教学单位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确保高校发展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高校要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法治的文化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制度和规矩办事。高校要建立规章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申诉制度。

(十九)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优化高校科研管理环境,有效消除科研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弊端,突出管理“扁平化”,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组织模式,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章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完善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制定完善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及处理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改革科研评价机制,以质量和贡献为核心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等科研业绩等效评价机制,有效破除“重数量、轻质量”、“重论文轻专利,重课题轻转化”的评价导向。注重发挥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

(二十)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高校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相关信息。高校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的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二十一)加强协调与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根据国家实施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制订落实改革事项有关配套文件。省编办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出台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出台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相关配套文件。

(二十二)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推进改革事项的政策规定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高校要结合“学科专业设置”、“编制”、“岗位管理”、“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等下放的权力事项,制定承接权力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高校不得承接相关事项。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通过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检查高校是否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开展有关工作,对发现不按制度、办法、程序开展工作的高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收回已下放的权力事项。

(二十三)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省直有关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法规政策,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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