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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02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财采购函〔 2023〕 62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降本增效的工作部署,鼓励采购人对相同或类似采购需求的项目自愿联合、带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动政府采购领域降本增效,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 9 月 21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发挥带量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推动并规范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行为,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带量集中采购,是指不同预算单位由于具有共性采购需求,自愿委托同一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开展同一品目货物、服务或工程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带量集中采购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将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条 带量集中采购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两类,各参与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一家参与单位或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采购单位包括省、市、县(区)多级的,原则上以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牵头单位可以组织或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带量集中采购:

(一)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含部门集中目录)以内,各参与单位汇总预算合计达到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三)集中采购目录(含部门集中目录)以外,各参与单位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且汇总预算合计达到 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有需要开展带量集中采购的其他采购项目。

参与单位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有意愿参与带量集中采购的,可参照执行。

由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及科研项目资金采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 带量集中采购可分两种模式:

(一)带量统采分签,在本指引中是指将不同预算单位已落实预算资金,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牵头单位合并需求后统一采购,不同预算单位再分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各自支付资金。

(二)带量统购统配,在本指引中是指不同预算单位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由牵头单位汇总需求并落实预算资金、开展采购、签订合同。


第二章 带量统采分签模式

第六条 带量统采分签模式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参与单位填报采购需求意向、汇总采购需求意向;

(二)发布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并载明参与单位情况;

(三)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四)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五)确认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确认采购结果;

(六)组织各参与单位签订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七)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档案材料保管备查等工作。

第七条 带量统采分签模式参与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牵头单位提交采购需求意向(包含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出具自愿联合采购的委托函;

(二)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采购需求编制;

(三)完成项目采购计划;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做好本单位项目履约验收;

(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结算;

(七)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合同档案材料保管备查。

第八条 带量统采分签模式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均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 “云平台”)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牵头单位统一开展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并载明参与单位情况。

(二)参与单位在 “带量集中采购” 模块点选 “带量统采分签” 选项,申报采购计划,将项目委托给牵头单位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三)采购代理机构按照 “云平台” 项目采购有关流程,合并采购计划。

(四)牵头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 “云平台” 项目采购有关流程,录入项目技术和商务条款,编制采购文件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评标,完成项目采购流程。

(五)牵头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

(六)参与单位在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三章 带量统购统配模式

第九条 带量统购统配模式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参与单位填报采购需求意向、汇总采购需求意向;

(二)发布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并载明参与单位情况;

(三)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四)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五)完成项目采购计划;

(六)确认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确认采购结果;

(七)签署带量集中采购合同;

(八)与各参与单位一起开展履约验收;

(九)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档案材料保管备查等工作。

第十条 带量统购统配模式参与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牵头单位提交采购需求意向(包含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

(二)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采购需求编制;

(三)配合牵头单位做好本单位履约验收;

第十一条 带量统购统配模式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均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 “云平台”)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牵头单位公开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后,在 “带量集中采购 ”模块点选 “带量统购统配” 选项,按照系统要求申报项目采购计划。

(二)牵头单位在云平台按照项目采购流程,完成代理机构委托,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开评标、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在组织带量统采分签采购活动中,要督促参与单位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 30 天内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负责答复供应商询问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参与单位协助牵头单位答复供应商询问或质疑。

第十四条 带量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带量集中采购涉及固定资产划拨的,按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带量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财政相关绩效考核体系。各单位因经费节约、采购结余等收回资金的,可在支出进度考核时予以剔除。对经费节约成效明显的单位,可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统筹考虑,优先保障单位必要的经费开支事项。

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单位在带量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中途退出带量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不合理理由中止带量集中采购活动;

(二)不按照规定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不按采购合同执行,擅自采购,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四)合同签订后,同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