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2-22 点击数:

 

 

 

 

粤工院办〔2020〕3

 

关于印发《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等

四个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健康教育制度》《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环境卫生管理与检查通报制度》《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场所通风和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2020年33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履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程序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二、学校报告人责任制度 

1.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医务室负责人是学校疫情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校区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协助上级安监、卫生部门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定期对学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三、监测与报告 

学校建立由学生到辅导员、到学校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 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辅导员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医务室。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等,进行登记。

重视信息收集。与各校区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有关情况。

2.报告程序和时限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医务室及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厅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3)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踪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4)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5)建立突发卫生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

6)报告流程:

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突出公共卫生事件时→医务室→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当地疾控中心和教育

行政部门2小时内)
     四、附则

1.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健康教育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校园传染病防控教育工作,在广大师生员工中牢固树立正确的防疫理念,把健康教育融入到学校教育教学各个环节,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以完善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制度为重点,构建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学校卫生健康教育管理体系,使师生身心得以全面和谐发展。

二、加强健康教育管理

1.加强师生员工的健康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健康档案,根据不同的情况定期体检,掌握师生员工体质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对存在健康缺陷或疾病的师生、教职工进行跟踪随访,督促尽早诊治,同时在专业机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改进和干预措施。

2.医务室和各二级学院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根据季节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

3.医务室牵头制定切实可行的师生常见病防治工作计划,认真做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4.医务室牵头制定传染病疾病防控工作制度及宣传工作计划,切实有效做好防疫工作。

5.校内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引导工作,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使学校环境整洁美观,师生员工人人讲卫生。

6.建立因病缺勤登记及追踪制度劝告患病学生及时治疗,并在家休息,禁止患有发热等传染病的学生带病来校学习。学校相关部门做好隔离和消毒工作。

三、加强健康教育力度

1.每学期进行不少于4次的公开健康教育,包括心理健康、常见传染病、防肺结核,防艾滋病等,加强学生对个人健康、健康作息、公共卫生、疾病防疫等健康教育素养。

2.与专业机构合作,定期组织开设健康教育讲座,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对健康教育的认识。

四、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1.利用学校公众号、宣传栏、广播等资源进行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宣传,加强常见疾病、传染病、性病及艾滋病的预防和了解。

2.定期组织举行健康教育、疾病防控等座谈会,现场答疑。

3.定期举办健康教育活动,要重点围绕传染病预防、减盐、控烟、营养膳食、科学锻炼等核心知识与技能,结合各类健康问题的季节性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五、增强师生体质

1.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增强师生体制,提高自身免疫力及身体免疫力。

2.由学校医务室组织,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提供健康保健服务。

3.强化学生食品卫生的管理,教育学生合理营养,平衡膳食。掌握预防营养性疾病的基本知识,了解平衡膳食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六、积极创建健康校园环境

1.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卫生环境,加强公共卫生、校园绿化等清洁工作,确保校园环境优美,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安全隐患。

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专人专责,保障食品安全。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堂、商超、饮用水等生活物资进行检查,保障校园生活安全健康。

4.学校自营餐厅、餐饮、商超等第三方合作服务机构禁止进行任何非法野生动物销售活动,各二级单位因为教学活动采购的动物或动物制品,必须依法处理,不得对外销售、赠送他人或随意丢弃。

七、附则

1.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环境卫生

管理与检查通报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各二级单位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饮食(食品)服务、商铺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等。

3.本制度所指的二级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第三方合作单位等机构。   

4.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行政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环境卫生活动行为受本制度约束。

5.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6.校园环境卫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责任制。

7.师生员工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一)后勤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环境卫生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1.研究拟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校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

4.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监督、检查、评估。

(二)校区综合办、保卫处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1.组织开展校园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巡查,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2.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纠正校园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三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制定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内部制度;

3.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方案;

4.纠正本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

5.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校园环境管理

1.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私搭乱建。

3.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或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

4.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严禁畜力车进入校园。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线杆、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等。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7.校园内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草坪等,有关部门应经常巡视、及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

8.各实训(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或放射性物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9.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

10.进入教学区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不得嬉戏打闹;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在草地上休闲纳凉和游戏娱乐;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猫类等宠物进入教学区;禁止在教学行政楼宇居住及从事个人生活活动。

11.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以及其他各类家禽家畜。

12.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必须报主管部门并经校有关会议审议通过。

14.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四、校园卫生管理

(一)学校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后勤管理部门

承担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校园主干道、绿化区、公共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宇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卫生间等校园公共区域。

2.二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含本单位师生员工集体办公室和宿舍的室内卫生)。管辖范围包括:房屋滴水线范围内以及“门前三包”管理范围内。门前三包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3.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4.物业、餐饮、商超等第三方合作服务机构

负责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二)日常卫生管理要求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校园环境卫生责任:

1.校园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3.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4.校内道路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5.校园内施工或修缮单位,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执行,做到文明施工,严禁乱排放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6.餐饮、商超等服务行业环境卫生按国家、所在地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执行。

7.校内生活垃圾应联系市政服务企业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8.校园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把垃圾倒入垃圾箱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不准损坏、占用或挪动垃圾箱,一经损坏,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9.学校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配套。

10.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统一要求的指标之内。

(三)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3.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袋等废弃物;

4.在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报告厅、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5.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检查通报与责任追究

1.学校爱卫会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专项工作,通报各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2.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将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违反本办法的合作单位和商铺门店、餐饮等服务场所进行卫生管理的服务企业,学校将按相关合同进行处罚。

4.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学校有权停止其施工资格,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5.对违反本办法的各二级单位,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6.在环境卫生检查工作中评审不合格的宿舍将与文明宿舍评比相挂钩。

第六章  附则

1.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场所通风和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

 

为全面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安全和身心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室内场所通风

1.各责任区管理员要切实做好教室、实验室、室内场馆等重点场所及部位的通风换气工作。

2.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所在办公区的通风换气工作。

3.图书馆、教室、食堂系学生学习、生活密集区域,应在开放前打开所有通风换气设施,消除传染病发生及传播隐患。提倡师生加强课间室外活动。

4.教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每天至少通风三次,早(7:00-7:30)、中(12:00-12:30)、晚(17:30-18:00),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5.学生宿舍根据实际情况由宿舍长负责落实日常通风。

6.对建筑物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应当经常开窗通风或增加通风设备,保证公共区域空气流通,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二、重要场所定期清毒

1.消毒范围主要是指教室、实训室、图书馆、办公室与室外关键部位等,其中楼道、楼梯间、排污井口等公共重点部位应实现常态消毒措施。

2.教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采用500mg/L含氯消毒喷雾剂消毒,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对进出人员使用频繁的部位,包括楼梯扶手、门把手、体育器材、共用厕所洁具等每天至少一次进行擦洗和消毒。消毒工作由相应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进行定时、定点消毒。

3.消毒方法针对不同对象有所不同。门厅、楼梯、楼道、活动室、图书室、体育器材等宜在喷雾消毒后使用消毒液(水)进行细致擦拭;地面、墙壁以及经常触摸的物体如门窗、门把手、开关、栏杆、柜台、桌椅等表面每天湿性清洁,必要时可用0.1%-0.5%过氧乙酸溶液或含有效氯或有效溴250㎎/L-500mg/L的消毒溶液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

三、消毒人员的具体要求

1.所有消毒人员必须定期做身体检查,做好相关培训,学校相应责任部门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跟踪督查,并佩带相关标识上岗作业。

2.消毒剂溶液配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由专人根据使用说明书指导下进行,配制时应穿戴工作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防止消毒液直接与皮肤、黏膜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消毒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双手,必要时用含有效碘3000㎎/L-5000㎎/L的碘伏或75%乙醇溶液擦拭消毒手部1分钟-3分钟。

4.实施消毒时,消毒人员须戴橡胶手套、戴防护口罩,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5.消毒人员应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操作要求和消毒隔离制度。    

6.全体教职员工、学生要提高安全卫生认识,积极配合消毒工作,教室、办公室、图书馆、室内场馆等,要在消毒之前把门窗关好,以保证消毒效果。

7.严格按照卫生部门要求,用浓度与剂量适当的消毒剂。

8.校园公共环境(垃圾池、厕所、水沟、排污井口)等要实行每月至少一次消毒。

9.校内一旦发生传染源时,对所有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馆等室内场馆等公共场所应进行喷洒药物消毒,由专业人员现场指挥,并上报属地疾控中心派员前来指导消毒工作。

10.学校或学校所在地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加强消毒杀菌工作,增加消毒频率。

四、消毒记录

1.消毒工作由学校实施的,负责人要布置具体消毒工作安排,加强自检,做到消毒记录明确,责任到人,不遗漏,无差错,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2.消毒工作由专业单位及其人员实施的,应建立完整的消毒档案,包括清洗时间、地点、大致区域、消毒单位信息(名称、资质、地址、联系方式等)、消毒操作员姓名、使用消毒剂名称及配制方法,做到自检记录。并协同做好检查记录工作,对消毒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向消毒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五、附则

1.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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