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工商学院章程(草案)

作者:chendelin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

序 言

南华工商学院是广东省总工会于1993年在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基础上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我国第一批由社会团体创办,国家承认其大专学历的民办大学。

学院以文科为主,兼含工科,结合职业教育特点与人才培养规律,围绕学生的“专业发展、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实施“一线定位,博雅教育”的教育理念,实现“教书”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为南华工商学院(英文名称为NanHua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第二条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3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113号、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南路9号、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蟠龙园。

第三条 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四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职高专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树立高等职业教育理念,主动适应广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以就业为导向,积极探索工学结合新模式,继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升办学水平,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有一定理论知识基础、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有较强就业竞争力的中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院校训为“求真务实、勤恳好学、健康和谐、儒雅自尊”。

第二章学院与举办者

第八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教育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广东省总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实现;

(二)按干部任命权限提请任命或任命学院干部;

(三)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广东省总工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筹措学院建设和发展经费,在学院存续期间不收回学院的资产;

(二)协助学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处理好学院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未经广东省总工会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八)履行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责。

第三章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大专为主。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南华工商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院的和谐和稳定;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命、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院园文化建设,推进依法治院工作,构建和谐院园;

(六)领导学院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委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团结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九)负责上级党委和领导机关的批示在学院的贯彻落实;

(十)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南华工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主持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提请学院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三)组织拟订学院的办学方针,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六)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七)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八)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九)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十一)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二)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持院务委员会,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决定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研究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教学科研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基建项目、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后勤重大改革方案、报上级行政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审议学院行政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行政奖惩事项;

(六)听取院领导和各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决定院长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院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图书馆、信息中心、学报编辑部、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系部与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完成学院党政工作要点中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及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三)及时传达上级各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并认真实施;

(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与师德教育,建设优良的教风和学风;

(五)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营造宽松的教书育人环境,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

(六)做好党风党建和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系(部)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八条系(部)下设专业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或工作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九条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系(部)的决策、执行、咨询和监督机构分别为党政联席会、系(部)务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代组。

第四十条主任主持系(部)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一条系(部)党总支(党支部)是系(部)的政治核心,书记主持支部的工作,负责系部党务工作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既要把根据社会需求相对稳定的专业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四十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从学院的性质、办学定位、服务方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社会需求和就业情况为基本依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和支撑,合理确定新上专业与专业调整。

第四十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四十五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专业设置的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各系根据学院长、中、短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基础上,以学院已有专业为依托,结合本系师资队伍的配置情况,可向学院申请开设符合本系专业体系架构的新专业。

一、申报条件

(一)经广泛的市场调查,拟申报专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与人才需求,并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拟申报专业须有相近专业作依托。在我院已有专业大类以外设置专业,须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和严格的论证。

(三)拟申报专业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所列非布控专业,目录外专业原则上不予申报。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须符合目录中的规范要求。

(四)具备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五)具备开设专业所需的教学基本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开设新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材料包括以下部分:

1.广东省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备案表

2.开设新专业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人才市场需求与预测报告)

3.已有专业教师基本情况

4.专业教学计划

(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或以上人数通过

(四)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三、申报时间与受理机构

(一)每年6月第1周各系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告

(二)教务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修改意见。

(三)各系申报材料汇总后,教务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没有通过的给出相关意见。

(四)教务处将审议通过后的相关材料送交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专业调整办法

对就业率连续3年在全院排名最后的专业进行调整,要求停止招生或转换专业方向,重新建设。

停止招生或调整方向的专业所在系提出专业调整书面申请和调整理由,报教务处后,由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院务委员会批准,最后下文公布。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举办者筹资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常委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南华工商学院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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